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576,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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