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緝,46,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二零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五ОО號前,攜帶凶器板手竊取謝曉菁之機車,涉犯攜帶凶器竊盜罪嫌。

惟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雲林縣古坑鄉戶政事務所函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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