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1070,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屢傳未到,拘提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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