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1202,2001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劉嘉堯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等二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 秀 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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