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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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