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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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