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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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