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1294,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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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常業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及門號「0939—691867」號之行動電話機壹具,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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