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502,200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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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延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或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有準強盜等罪嫌,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本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期滿,本院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延長羈押,惟揆諸上開法條,應先依法訊問被告後,方得為之,原裁定未踐行法定程序,於法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王 振 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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