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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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