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重訴,17,2001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年参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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