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附民,146,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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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木村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葛 永 輝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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