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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四萬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併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宣告。
其陳述略稱:被告等出售傑盟地球村房屋並無其海報所載之規劃情形及建材設備,且無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休閒公園等,竟施詐使用不實之海報致原告受騙受有損害,被告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至另一被告丙○○另經判決有罪,對其附帶民事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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