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郭 千 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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