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交附民,17,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葛 永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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