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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0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李 水 源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金 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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