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易,1404,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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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四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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