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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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