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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六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下午六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挖子十五之十一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蔡錦益、楊勝印、楊進車等人(業經本院北斗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以樸克牌比大小之方式賭博財物,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惟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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