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秦 慧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楊 年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