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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雅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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