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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當日在彰化縣埔心鄉○○村○○路
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且有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案可考,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
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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