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重附民,1,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兼右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子○○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