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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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