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易,1127,2004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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