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訴,1062,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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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號、第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丙○○、乙○○○夫妻曾多次共同自任會首募集互助會,早年均能順利進行,嗣因遭多人倒會,並積欠其他債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出現財務窘境,丙○○之工作薪資及存款已無法支應按月到期之合會債務及其他私人債務,丙○○夫婦二人竟利用互助會會員間彼此不認識且對其均充分信任之機會,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不詳月份,多次以冒標方式詐騙活會會員之會款(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倒會前,冒用「韋韋」名義二至三次,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倒會前,冒用「美安」名義二至三次),其方式均係由丙○○夫婦偽以「韋韋」及「美安」名義填寫號碼牌及標息於標單上參與競標,再佯稱係由「韋韋」或「美安」得標,使不知情之丁○○、庚○○○、戊○○、己○○及其他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共計詐得會款約新台幣(下同)七十萬至一百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韋韋」、「美安」及其他活會會員。

嗣於九十年六月間,丙○○及乙○○○因無法再以冒標或其他方式籌款應急,遂避不見面,經活會會員私下聚集查訪,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丁○○、庚○○○、戊○○、己○○訴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乙○○○均坦承以「韋韋」、「美安」之名義標取互助會款供己使用,惟否認有偽造標單及詐欺犯意,辯稱:伊是因為被其他人倒會,才會向「韋韋」及「美安」借標,事先均有告訴他們,不是冒標云云。

經查:右述互助會成立及倒會之經過,業據告訴人丁○○、庚○○○、戊○○及己○○指述在卷,此部分亦為被告所承認。

被告丙○○及乙○○○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冒標,惟其於偵查中先後為警緝獲到案後,二人曾分別及共同向檢察官坦承確有冒標情事(見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號卷宗第十四頁、第二十七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號卷宗第二頁)。

被告丙○○於偵訊時,對於冒標之動機說明稱:「之前我也被三、四個人倒會,被倒了之後,我就以會養會。

四會的會首都是乙○○○,我有幫忙處理會錢(乙○○○當場附合稱:我是會首,但會錢都是我們夫妻一起處理)」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三五號卷宗第十三頁),另被告乙○○○到案後稱:「因為被人倒會,丙○○就冒標,他有向我承認。

我在罵他時,我兒子有聽到」、「倒會前幾個月,只要沒錢繳會錢,他就會冒標其他會員的會」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號卷宗第二頁),再查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訊問被告丙○○:「乙○○○知道你冒標?」,被告丙○○答稱:「知道,是她提議說錢繳不出來就冒標其他會員的會。

而且冒標的錢是用來繳乙○○○所跟的會」等語,檢察官續問被告乙○○○:「你是否有向丙○○提議,錢繳不出來就冒標會員的會?」被告乙○○○答稱:「是,因為沒錢付,我就向丙○○這樣說,他說好,冒標得來的錢就用繳付此四會的錢及其他被人倒會的錢」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號卷宗第二八號),足見被告二人係意圖採取以會養會之方式,先以冒標方式向附表所示互助會之活會會員籌款應急,用以給付其他到期之會款及私人債務,雖此舉可解決一時所需,惟冒標後即成為死會身分,所形成新的債務壓力,使其於屆期之後又重施故技。

被告雖於本院改稱其曾事先徵得活會會員「韋韋」與「美安」之同意而借標云云,惟會首之信用能力是會員參加互助會之關鍵原因,查被告二人當時已瀕臨破產狀況,如何能夠徵得他人同意而借標?倘若其三番二次向「韋韋」、「美安」借標,無異是一再向活會會員傳達信用不佳之警訊,使互助會更難順利進行,是其所辯有違常情,應係事後卸責之詞,皆難採信,應認其二人在偵查中所坦承「冒標」情事,方與實情相符。

惟被告二人究竟在第幾會以「韋韋」、「美安」名義得標,標息多寡,均答稱已不復記憶,被告乙○○○於偵訊時稱係被告丙○○冒標,而被告丙○○自稱:「有冒標『韋韋』二或三會,『美安』二或三會」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號卷第二十七頁背面),另查告訴人即證人丁○○、庚○○○、戊○○、己○○則均證稱不知道每期得標者及金額,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以供調查,故此部分細節無法認定,僅能以被告丙○○所述予以認定。

又雖無法正確認定實際冒標之月份,惟以最保守之方式估計其詐取活會會款之金額(即假設被告二人是在倒會前連續冒標二至三次),依附表編號一倒會時尚有十一個個活會,按每人約繳一萬元推估,此部分至少詐得二十至三十萬元以上,又依附表編號二倒會時尚有二十五個活會,按每人約繳一萬元推估,此部分至少詐得五十至七十萬元以上,總計至少詐得七十至一百萬元以上。

綜上,本件被告二人冒標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依我國互助會之習慣,標會時會員多在空白紙上填載金額及會員之姓名或代碼,表示其所願出之標息,並以所出標息高者為得標之人。

本件被告等所招募之互助會是先由到場活會會員抽號碼牌後,再填寫標息,是以該紙張上所填載之金額、號碼等文字,依習慣足以表示特定用意,按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文書論。

核被告丙○○、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二人就前述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渠等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方式相同,所觸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處,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等人每一冒標行為,均侵害數個活會會員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至其二人所犯上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二罪之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罪即「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爰審酌被告於倒會前至少詐得七十至一百萬元以上之會款,及其以會養會之犯罪動機、二人於偵、審時之犯後態度,且均無前科之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至被告二人冒標所偽造之標單,因未扣存本案,且事隔久遠,被告二人亦無法提供,應已經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黃 玉 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 │   會 期      │ 會數(連會首)  │  每會金額    │   開  標  時  間         │
├───┼───────┼────────┼───────┼─────────────┤
│  一  │八十九年九月二│                │              │                          │
│      │十五日至九十一│  六十四會      │新台幣一萬元  │   每月二十五日           │
│      │年四月二十五日│                │              │                          │
├───┼───────┼────────┼───────┼─────────────┤
│  二  │八十九年六月二│                │              │                          │
│      │十日至九十二年│ 一百一十一會   │新台幣一萬元  │   每月二十日             │
│      │六月二十日    │                │              │                          │
├───┴───────┴────────┴───────┴─────────────┤
│註:開標地點均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三二巷五七號,採內標制,方式係先由到場會員抽│
│    號碼牌填寫標單(標單上記載號碼及標息),標息高者得標,如金額相同,以號碼順序決定│
│    得標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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