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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八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黃 玉 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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