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號」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八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號」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八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黃 當 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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