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訴,453,200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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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項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三日、十二月二日,先後諭知被告自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官 黃 玉 齡
法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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