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訴,741,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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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發掘墳墓盜取殮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發掘墳墓盜取殮物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黃 齡 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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