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訴,969,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己○○前曾透過臺中市○○區○○街五十九巷七弄三號「中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部開發公司)申請外籍監護工,其已明知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皆須依循正常管道取得,即須帶同受監護人前往醫院由醫師診斷後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惟因慮及其母謝金華僅患有高血壓,並無罹患腦中風及嚴重骨質疏鬆症之疾病,此次申請外籍監護工並非易事,竟向中部開發公司之員工甲○○表示伊不方便並詢問有無門路,可否幫忙介紹以非正規管道開立診斷證明書,經甲○○告以有一自稱「黃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可以處理,乃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與甲○○(未據起訴)及該名自稱「黃先生」之不詳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先生」在不詳處所,利用偽造之「彰衛院字第一一三號」、「彰基院校對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公印診斷書專用㈡」、「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專用」、「醫師乙○○醫療專用章」、「丁○○401M0000000號」等印章,偽造該醫院就謝金華病情所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下簡稱診斷證明書)及所附之「巴氏量表」各一份,該診斷證明書上並虛偽記載謝金華患有:「腦中風、嚴重骨質疏鬆及高血壓,該病人因上述疾病致行動不便、日常生活須他人照料」等不實之內容後,於同年九月間某日,將前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暨所附巴氏量表交付予己○○,再由己○○交付予甲○○。

甲○○取得前開偽造之私文書後,即利用不知情之中部開發公司同事,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檢附甲○○交付之前開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簡稱勞委會)送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黃昭聲、乙○○、丁○○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勞委會受理申請後,向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查詢,經該醫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函覆前開診斷證明書非該院醫師所開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固不否認伊有委託中部開發公司為其母謝金華申請聘僱外籍勞工,而本件申請過程伊均未帶同其母謝金華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與開立診斷證明書,且其母謝金華並未患有嚴重骨質疏鬆及腦中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未見過診斷證明書,亦不知系爭診斷證明書係偽造云云。

經查:㈠本件以病患謝金華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所檢附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一節,有丁○○醫師說明資料一件可佐,且據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本院稱:「附件之診斷證明書上筆跡與診治醫師字跡不同」,有該院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92) 彰基病歷字第九二一00四二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函調該醫院相關印文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調科貳字第0九二00三九七一七0號之鑑定通知書一件附卷可佐。

㈡再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結證稱:「(問:本件診斷證明書何來?)被告是舊客戶,之前辦到快好的時候,被告說人不要讓他進來,公司損失很多,董事長戊○○交代以後不要再接被告案子,因為被告是老客戶,彭經理叫我幫他接見,在電話中謝先生問我有沒有門路,謝先生說他不方便,謝先生的意思是說可不可以幫他介紹人去幫他開診斷書,我有幫他介紹一張黃先生電話,請謝先生跟他聯絡,這件我只負責去收件而已,該張傳真單是我收到的,不是戊○○交給我的,後來黃先生有打電話跟我說已經開好了,要我去謝先生家裡拿,我也有去拿,我一直有跟被告謝先生強調說之前陳鄭金蓮有辦好過,而且外勞也進來了,為何不用陳鄭金蓮的就好,而要用這個不太容易開成功的去申請」、「(問:你剛才陳述向被告收文件,是收何文件?)只有收壹張診斷證明書,其他文件不用,第一次辦的時候謝金華就有原始資料在,其他都是沿用之前的資料」、「(問:有無向被告拿被告母親的身分證及健保卡?)沒有,正本我也沒有看過,公司留的只有影印本」、「(問:申請外勞是否一定要將受照顧人到醫院去開診斷證明書?)是的,因為勞委會規定一定要去醫院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問:本件有無帶患者無去醫院?)本件不是我帶去的,我不知道,我推測是黃先生帶去的,我只負責收件而已」、「(問:診斷證明書是否被告親自交給你的?)是的,我去在被告家中收的,時間是九月份,下午的時候,我就只有拿到壹張診斷證明書,連同巴氏量表一起」、「(問:是否知道本件患者是何疾病?)我沒有看過病人,我是依照舊的申請書申請、「(問:被告所謂的不方便是指何意?)我想被告的意思應該是不用去醫院,就可以拿到診斷證明書,平常我們接過的案件,有的病患不是很嚴重,未達到標準,醫生不願意開,我的認知是,可能帶去給醫生看了,醫生也不願意開」、「(問:是否認為黃先生就是可以不用將病人帶到醫院,就可以開診斷證明書?)是的」等語明確。

又被告己○○前曾透過中部開發公司為其岳母陳鄭金蓮申請外籍監護工獲得准許乙節,為被告所供承在卷,並據證人戊○○及甲○○證述明確,復有卷附陳鄭金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則被告對於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一般正常管道及正規流程當知之甚詳,被告既未帶同其母謝金華前往醫院開立相關診斷證明書或巴氏量表,亦未委託中部開發公司帶同其母前往開立相關證明,復未交付任何有關病患謝金華之身分證件、診斷證明書及病情資料予中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任意委託甲○○代為申請外籍監護工,再觀卷內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記載謝金華患有腦中風及嚴重骨質疏鬆等情係不實事項,已為被告所供明其母僅患有高血壓,自尚未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條件,顯見被告對於偽造系爭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持以行使有犯意之聯絡,被告辯稱伊不知系爭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云云,洵非足採。

此外,並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甲○○、丙○○所立之代理切結書等件附卷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係私立醫院,該醫院醫師對於病患診斷結果,表示其判斷意見,而作成之診斷證明書,應屬私文書,被告明知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偽造,仍持以行使,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與甲○○及該名不詳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利用不知情之仲介公司業務人員行使偽造之私文書,應論以間接正犯。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為使年邁母親獲得較妥善之專人照顧,貪圖一時便利,及其犯罪之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彰衛院字第一一三號」、「彰基院校對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公印診斷書專用章㈡」、「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專用」、「醫師乙○○醫療專用章」、「丁○○401M0000000號」等印章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與於「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另所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因已持向勞委會行使,並非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 馨 文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郭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之印章、印文                                                │
├──┼────────────────────────────────┤
│一  │①「彰衛院字第一一三號」之印章一枚                              │
│    │②「彰基院校對章」之印章一枚                                    │
│    │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公印診斷書專用㈡」之印章一枚          │
│    │④「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專用」之印章一枚                        │
│    │⑤「醫師乙○○醫療專用章」之印章一枚                            │
│    │⑥「丁○○401M0000000號」之印章一枚                  │
├──┼──────────┬─────────────────────┤
│二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①「彰衛院字第一一三號」之印文一枚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②「彰基院校對章」之印文一枚              │
│    │                    │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公印診斷書專用㈡│
│    │                    │    」之印文一枚                          │
│    │                    │④「負責醫師黃昭聲診斷書專用」之印文一枚  │
│    │                    │⑤「醫師乙○○醫療專用章」之印文一枚      │
│    │                    │⑥「丁○○401M0000000號」之印文│
│    │                    │    十枚                                  │
├──┼──────────┼─────────────────────┤
│三  │巴氏量表            │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公印診斷書專用㈡│
│    │                    │   」之印文一枚                           │
│    │                    │②「丁○○401M0000000號」之印文│
│    │                    │    十四枚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