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丁○○
己○○○住同右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