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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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