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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甲○○
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彰簡附民字第五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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