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3,附民緝,1,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聰燦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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