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一二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彰監五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彰監五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彰監五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彰監五字第裁六四—JC一八0八二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六七0─八三六五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在彰化縣、南投縣各地違規,經警逕行掣單舉發,異議人雖表示該車係由詹轉駕駛,惟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結果,認前開各交通違規事實應為「未領牌照行駛」,遂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處罰汽車所有人即本案異議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六七0─八三六五號汽車牌照,業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報廢後即繳回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爾後之違規事件,應係可歸責於詹轉,且詹轉亦於交通法庭坦承有於九十一年間違規多次,惟異議人今仍再度收到主管機關所寄發之移送書,甚感無奈,為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
㈠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六七0─八三六五號自小貨車車牌,確已於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因繳銷而繳回主管機關,且於報廢後將車體當成廢鐵交予收購廢鐵業者之事實,除有卷附之最新車籍查詢、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外,並據實際駕駛人即違規行為人詹轉、證人即舉發員警邱文彬及汽車保養場負責人楊翔任供述明確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八○號案卷無訛。
稽之詹轉於前案交通法庭審理時,業已自承上開自小貨車係伊於八十九年間,在彰化縣大城鄉某修理場所購得,修理廠告知該車係報廢車輛,伊購得該車後曾遭舉發五、六次等語,核與附表所示上揭自小貨車之違規時間、次數大致相符,是異議人所稱,尚可採信。
況前案亦認定異議人已非上揭自小貨車之所有權人,而裁定撤銷原處分,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亦有該裁定書一份存卷可據。
㈢綜上,異議人於本件交通違規事件發生時,既已非前揭自小貨車之所有人,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仍以異議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領牌照行駛」之違規事實處以罰鍰,非無違誤,是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法將原處分撤銷,並為甲○○不罰之諭知。
㈣又本件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五雖併載明舉發違規事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然綜觀前開事實及主管機關移送書事實欄之陳述,應認屬單純之「同條例第一項第一款」事件無疑,縱可能因電腦輸入列管時疏誤,惟無論原因為何,並不足以動搖本院之判斷,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月 日
附表:
┌──┬─────────┬─────────┬──────────┬──────────┬──────────┐
│編號│ 違規時間 │ 舉發單單號 │ 違規事實 │ 舉發單位 │ 裁處罰鍰(新台幣) │
├──┼─────────┼─────────┼──────────┼──────────┼──────────┤
│一 │九十年一月九日 │I00000000 │領有牌照未依規定懸掛│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七千二百元 │ │
├──┼─────────┼─────────┼──────────┼──────────┼──────────┤
│二 │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I00000000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
├──┼─────────┼─────────┼──────────┼──────────┼──────────┤
│三 │九十年二月六日 │I00000000 │未懸掛號牌行駛公路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同 上 │ │
├──┼─────────┼─────────┼──────────┼──────────┼──────────┤
│四 │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I00000000 │領有牌照未依規定懸掛│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同 上 │ │
├──┼─────────┼─────────┼──────────┼──────────┼──────────┤
│五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JC0000000 │未懸掛號牌行駛公路 │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 同 上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