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4,交重附民,18,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永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忠
上列被告丙○○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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