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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96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709號、第1743號、第1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己○○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
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鑰匙貳支及鐵夾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92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
仍不思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實施竊盜犯行。
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己○○所有供其實施竊盜使用之T 型扳手二支、鑰匙二支及鐵夾一個。
二、被告己○○於準備程序中,就上述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附表編號一部分:①被害人乙○○○之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乙○○○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車號PT─7658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一張。
④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一紙。
⑤查獲照片四張。
⑥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及鑰匙一支。
㈡附表編號二部分:①被害人甲○○、證人丁○○之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甲○○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查獲肇事現場照片九張。
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張。
⑤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一張。
⑥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
⑦扣案之鑰匙一支。
㈢附表編號三部分:①被害人丙○○之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丙○○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一張。
④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
⑤查獲贓物照片六張⑥扣案之鐵夾一個。
㈣附表編號四部分:①被害人戊○○之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戊○○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
④查獲贓物照片六張。
⑤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
㈤附表編號五部分:①被害人黃軍暐之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黃軍暐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查獲贓物照片四張④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
㈥被告之自白。
㈦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四、起訴書僅記載附表編號一之部分,而未論及編號二、三、四、五之部分,惟被告實施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其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應以一罪論處,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全部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56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①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②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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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被 害 人│行竊方式及查獲經過│竊得財物│所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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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4年2月3日凌│彰化縣永靖鄉│乙○○○│被告攜帶其所有客觀│車號PT─│刑法第321 │
│ │晨0時30分 │瑚璉路484之2│ │上對人體安全具有威│7658號自│條第1項第 │
│ │ │號前 │ │脅性、可作為兇器使│用小客車│3款 │
│ │ │ │ │用之T型扳手一支,│一部。 │ │
│ │ │ │ │及鑰匙一支(均扣案│ │ │
│ │ │ │ │),竊得被害人所有│ │ │
│ │ │ │ │之自用小客車。嗣於│ │ │
│ │ │ │ │同日11時50分許,在│ │ │
│ │ │ │ │彰化縣埔心鄉○○路│ │ │
│ │ │ │ │365號前為警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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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4年2月24日 │彰化縣員林鎮│甲○○ │被告攜帶其所有之鑰│車號DX─│刑法第320 │
│ │凌晨2時30分 │中山南路151 │ │匙一支(扣案),開│1016號自│條第1項 │
│ │ │號前 │ │啟車門並發動引擎,│用小客車│ │
│ │ │ │ │而竊得被害人所有之│。 │ │
│ │ │ │ │自用小客車。嗣於同│ │ │
│ │ │ │ │日下午3時30分許, │ │ │
│ │ │ │ │被告駕駛竊得之汽車│ │ │
│ │ │ │ │,行經彰化縣花壇鄉│ │ │
│ │ │ │ │彰員路1段937號前,│ │ │
│ │ │ │ │不慎碰撞停放在路旁│ │ │
│ │ │ │ │車號7H─0788號自用│ │ │
│ │ │ │ │小客車而肇事,因此│ │ │
│ │ │ │ │為警查獲。 │ │ │
├──┼──────┼──────┼────┼─────────┼────┼─────┤
│ 三 │94年2 月27日│彰化縣員林鎮│丙○○ │被告以其所有客觀上│車號9911│刑法第321 │
│ │凌晨2、3時許│中正路453號 │ │對人體具有威脅性、│─GB自用│條第1項第 │
│ │ │前 │ │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十│小客車。│3款 │
│ │ │ │ │字型螺絲起子一支(│ │ │
│ │ │ │ │未扣案),撬開被害│ │ │
│ │ │ │ │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 │
│ │ │ │ │一部,並以其所有之│ │ │
│ │ │ │ │鐵夾一個(扣案)改│ │ │
│ │ │ │ │變車內線路,以發動│ │ │
│ │ │ │ │引擎,而竊得該部汽│ │ │
│ │ │ │ │車。嗣於94年3月1日│ │ │
│ │ │ │ │下午4時許,在彰化 │ │ │
│ │ │ │ │縣埔心鄉○○路○段 │ │ │
│ │ │ │ │神采飛揚檳榔攤旁為│ │ │
│ │ │ │ │警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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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4年3月1日下│彰化縣埔心鄉│戊○○ │被告以其所有客觀上│車號OG─│刑法第321 │
│ │午2、3時許 │署立彰化醫院│ │對人體具有威脅性、│0821號小│條第1項第 │
│ │ │附近 │ │可作為兇器使用之T│客車之車│3款 │
│ │ │ │ │型扳手一支(扣案)│牌二面。│ │
│ │ │ │ │,竊取被害人所有自│ │ │
│ │ │ │ │用小客車之車牌二面│ │ │
│ │ │ │ │,懸掛在前述被害人│ │ │
│ │ │ │ │丙○○之車輛上,以│ │ │
│ │ │ │ │避警方查緝。惟仍於│ │ │
│ │ │ │ │上述時、地為警查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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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4年3月3日下│彰化縣永靖鄉│黃軍暐 │被告見被害人離開其│車號4561│刑法第320 │
│ │午11時許 │永北村永福路│ │自用小客車,鑰匙疏│─HR號之│條第1項 │
│ │ │與水尾路路口│ │未取下,乃趁此機會│自用小客│ │
│ │ │ │ │,擅自駛離該車而竊│車一部。│ │
│ │ │ │ │取得手。經被害人即│ │ │
│ │ │ │ │時發現,旋報警處理│ │ │
│ │ │ │ │,於同日晚間11時30│ │ │
│ │ │ │ │分許為警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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