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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雖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 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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