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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五0號被告甲○○所涉竊盜一案移送併案審理,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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