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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公訴人尚移送併案,請求併予審理,是故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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