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4,聲,1098,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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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94年5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毒品犯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4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以其業已懷孕5月,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臺灣彰化看守所函暨所附皓生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認聲請人確已於94年7月10日起,懷孕5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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