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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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