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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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