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6,交易,230,2008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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