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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847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7年2月21日延長羈押2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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