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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97年3月7日起入監執行,至9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98年1月27日(9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之翌日)起繼續羈押,並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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