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聲,1301,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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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28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8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8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2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3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4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5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6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2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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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交聲字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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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交聲字第130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0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2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3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4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5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6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8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1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2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3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4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25號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國泰通運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貞男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ZBQ018255號、裁64-ZCQ017610號、裁64-ZFQ013200號、裁64-ZCQ01 7605號、裁64-ZFQ013196號、裁64-ZBQ018250號、裁64-ZCR0152 03號、裁64-ZCQ017472號、裁64-ZFQ013099號、裁64-ZBQ018128號、裁64-ZFP024798號、裁64-ZBQ018113號、裁64-ZCQ017458號、裁64-ZCR015092號、裁64-ZFP024777號、裁64-ZFQ013091號、裁64-ZDP014500號、裁64-ZDP014499號、裁64-ZFP024681號、裁64-ZCR015034號、裁64-ZCQ017402號、裁64-ZFQ013034號、裁64 -ZBQ018060號、裁64-ZBQ018048號、裁64-ZFQ013031號、裁64-Z CQ017387號、裁64-ZFP024661號、裁64-ZCR014969號、裁64-ZCR 014971號、裁64-ZFQ012971號、裁64-ZFP024520號、裁64-ZFP02 4526號、裁64-ZCQ017324號、裁64-ZCQ017329號、裁64-ZCR0149 44號、裁64-ZBQ017983號、裁64-ZFQ012967號、裁64-ZBQ017986號、裁64 -ZCQ017308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決撤銷。
國泰通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之車輛係於95年5月由許福隆靠行,而許福隆欠費未繳之情事,本公司並不知情,且亦未曾收到舉發機關之違規通知單,爰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

揆諸其立法目的在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

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明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復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亦明文規定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送達於被通知人,且其送達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

再按公法上有特定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在非對話為之者,應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乃在使相對人居於可得瞭解之狀態為已足,此在法理上應為當然之解釋(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83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所為有特定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送達,於第67條至第91條定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10條第1項復明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前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既有如上述明文,且交通裁罰事件中相關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3項所列舉之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行政機關或行政行為,而舉發交通違規行為,性質上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書面意思通知,故應適用行政程序送達之規定,並依前開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以書面之舉發通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受通知人時,始完成舉發程序而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處分人所有車號545-LL號營遊覽大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經交通部臺灣區○道○○○路警察局通知補繳而未補繳,遭原處分機關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0元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各39紙在卷可憑。

是異議人於上揭時、地,確有裁決書所載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然本件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之舉發期日,距受處分人違規行為成立之日,均已逾法定3個月之之期限,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舉發。

原處分機關就不得舉發之行為裁處罰鍰,容有未洽。

四、綜上所述,原舉發機關未能在法定3個月內完成舉發,依首揭說明,已逾期不能補正,自不得再為舉發、裁罰。

原處分機關仍為裁罰,於法即屬有違,自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編號│  本院案號  │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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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交聲1287號│97年5月31日   │造橋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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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交聲1288號│97年5月31日   │后里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3   │97交聲1289號│97年5月31日   │龍潭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4   │97交聲1290號│97年5月31日   │后里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5   │97交聲1291號│97年5月31日   │龍潭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6   │97交聲1292號│97年5月31日   │造橋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7   │97交聲1293號│97年5月30日   │員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8   │97交聲1294號│97年5月18日   │后里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9   │97交聲1295號│97年5月18日   │龍潭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10  │97交聲1296號│97年5月18日   │造橋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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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交聲1297號│97年5月18日   │樹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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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交聲1298號│97年5月17日   │造橋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13  │97交聲1299號│97年5月17日   │后里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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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交聲1300號│97年5月17日   │員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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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交聲1301號│97年5月17日   │樹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16  │97交聲1302號│97年5月17日   │龍潭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17  │97交聲1303號│97年5月13日   │斗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
│18  │97交聲1304號│97年5月13日   │斗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19  │97交聲1305號│97年5月11日   │樹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
│20  │97交聲1306號│97年5月11日   │員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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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交聲1307號│97年5月11日   │后里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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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7交聲1308號│97年5月11日   │龍潭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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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交聲1309號│97年5月11日   │造橋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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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7交聲1310號│97年5月10日   │造橋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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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7交聲1311號│97年5月10日   │龍潭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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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7交聲1312號│97年5月10日   │后里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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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交聲1313號│97年5月10日   │樹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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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交聲1314號│97年5月06日   │員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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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7交聲1315號│97年5月06日   │員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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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7交聲1316號│97年5月03日   │龍潭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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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7交聲1317號│97年5月03日   │樹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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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7交聲1318號│97年5月03日   │樹林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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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7交聲1319號│97年5月03日   │后里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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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7交聲1320號│97年5月03日   │后里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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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7交聲1321號│97年5月03日   │員林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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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7交聲1322號│97年5月03日   │造橋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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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7交聲1323號│97年5月03日   │龍潭收費站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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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7交聲1324號│97年5月03日   │造橋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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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7交聲1325號│97年5月01日   │后里收費站南│9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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