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附民,21,2008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國華食品工廠即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5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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