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丁○○
己○○○
乙○○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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